科研教学

学术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教学 > 科研管理 > 学术委员会

陕西省肿瘤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3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学术管理,完善学术工作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我院医疗、科研、教学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陕西省肿瘤医院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是专家学者代表组成的学术评议、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是加强专家学者在医院学术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发扬学术民主,保障医院学术决策规范、科学的组织。

第三条 陕西省肿瘤医院学术工作的重要决策一般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医院发布实施。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坚持原则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由院长根据工作需要直接聘任。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院长担任,副主任1名。科研教学部主任兼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办公室设在科研教学部。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委员在任职期间离开医院岗位一年以上者,经学术委员会研究,可予以替换。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处理,由科研教学部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权限是:

一、学术评议。评审推荐各类限额申报的科研项目、成果奖励;审定医院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和奖项等。

二、学风维护。负责学术争议的仲裁,接受卫技人员科研道德问题的投诉和调查,并向院务会提出处理建议。

三、科学性审查。对需要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各案信息系统备案的涉及人体的科研项目进行科学性审查。

四、受院长委托对涉及学术问题的其它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全体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三天将议程通告全体委员。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召集临时会议,秘书应于会前一天通告全体委员。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前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重要议题的表决,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5个工作日)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科研教学部应妥善保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秘书请假,累计三次无故不到会者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陕西省肿瘤医院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在讨论、评定、审议与委员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该委员应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修改本章程须由院长提议,修改方案经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科研教学部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他相关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