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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政策解读(二)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7-23   点击量:   作者:

收受下属送的贵重礼物

    某国有医院计划近期进行部分中层干部调整,总务科小张获悉后登门拜访了该医院 院长刘某,并借刘某女儿即将出国留学之由,赠送了刘某女儿一台名牌笔记本电脑(价值7000元)。看女儿爱不释手,刘某没有拒绝,收下了电脑。之后的干部调整中,在刘某的关照下,小张当上了总务科副科长。

点评: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受贿行为,而且属于:事前受贿即收受他人财物在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后。从受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刘某系某国有医院的院长,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主要身份完全符合受贿罪或者受贿违纪的主体要件;从客观要件而言,刘某在收受总务科小张赠送的价值7000元一台的名牌笔记本电脑后,利用了担任某国有医院院长职务上的便利,在中层干部调整时,关照了小张,使小张当上了总务科副科长,属于先收财物后办事的“事先受贿”。从主观方面来看,刘某收受小张财物,为小张谋取利益理所当然是主管故意,而决不可能是过失;从客观方面来看,刘某身为国有医院院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侵犯了其职务上的廉洁性。同时,刘某不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原则提拔干部,属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行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刘某的责任。另外,小张的行为属于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贿,也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

法律条款链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三)受贿案(第385条、第386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强行索取财物的。

(五)行贿案(第389条、第390条)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于立案:

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3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已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注:下文受贿案例中“法条链接”不再罗列《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