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公司再次中标,护理部副主任免费全家海南游
某国有医院与保姆服务公司合同已到期,拟重新招标。公司经理找到在该院护理部任副主任的老乡刘某,希望其能够帮忙。碍于老乡面子,刘某在医院自行组织的招标过程中,大力举荐,最终使得该公司再次中标。为了表示感谢,该公司经理趁国庆长假,邀请刘某全家去海南岛旅游,共计花费1.5万元。
点评:本案中,刘某免费接受他人提供的旅游消费,折算成人民币高达1.5万元,并利用护理部副主任的职务便利,通过采购他人服务为其谋取利益,属于受贿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接受他人提供的旅游,能否构成受贿。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85条第三款的规定,刘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变相受贿行为。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的犯罪对象是财物。究竟接受旅游安排是否属于财物,有着较大争议。对此,涉及贿赂的范围问题。围绕着这一问题,存在着“财物说”、“财产性利益说”和“利益说”三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第一,财物说。该说认为,贿赂应该限定为金钱和物品;一即财物。第二,物质利益说。该说认为,贿赂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包括诸如设定债权、免除债务、提供劳务或者担保、降低贷款利息、提供住房等可以用金钱计算的物质利益。第三,利益说。该说认为,贿赂应指财物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由此可见,第三种观点所确定的范围最宽,第二种观点次之,第一种观点所确定的范围最窄。其中,这三种观点也有共同之处,即都不否认贿赂的范围包括财物。但同时,也有不同之处:一是贿赂是仅指财物,还是也包括物质性利益?这是第一种和第二种观点的分歧之所在。二是贿赂是否包括非物质性不正当利益?这是第三种观点和前两种观点的分歧所在。我们认为,确定贿赂的内容时,应该把物质性利益和财物的收受方式区分开来。持物质性利益说者所列举的物质性利益种类,如代付各种费用、免付各种费用、设定债权以及解除债务等,这些与其说是物质性利益,倒不如说是行为人接受财物的方式不同而已,事实上,在我们看来所谓“贿赂”相对于行为人来说;可以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行为人财富量的绝对增加,如直接收受金钱以及其他可以被管理和使用的物品等。二是行为人财富量的相对增加,即行为人的某种消费该由其支付的,而让他人代为支付。第二种情况实际上就是人们常说的物质性利益。而我们认为,这不是物质性利益,而应该认为是行为人收受财物的方式。据此,身为某国有医院护理部副主任的刘某接受保姆服务公司为其提供的全家去海南岛旅游,属于接受财物的一种方式,应当构成刑法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属于收取贿赂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