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公司负担医院学术会议费用
赵某为某国有市级医院血液科医生,其妻为某医药公司医药代表,该公司药品中标后,医院一直未采购。在得知医院将举办一次大型学术会议时,赵某主动向负责该会议的副院长提出其妻所在的医药公司可以为会议提供会务费及旅游费,副院长欣然接受,会议取得圆满成功。之后的几次学术会议,医院都采用了同样的方法。出于对公司赞助的感谢,医院采购了赵某妻子公司的药品。
点评:本案中,某医药公司为某国有市级医院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提供会务费及旅游费,属于比较典型的单位受贿。根据《刑法》第387条以及《党纪处分条例》第89条的规定,单位受贿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上述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受贿与单位受贿存在着一些相似的地方,从主观方面来看,二者都出于直接故意;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单位本身不可能直接去实施受贿行为,只能由自然人去具体实施,因此,二者在客观方面从表向上来看没有太大的区分,即都是自然人实施了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第一,行为主体不同。单位受贿的主体是单位,具体而言,单位受贿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民团体。受贿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单位受贿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以单位义实施的,体现的是单位意志。单位意志的形成有两种式:是法定代表人授意或者决定,二是单位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授意、决定、策划,既是单位意志的表现,又是单位行为。第三、首先,从客观方面看,受贿强调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而单位受贿法定罪状虽然没有类似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规定,但在理论上,必然是这些位利用本单位的权力或者其职能形成的便利条件。其次,单位受贿,无论是索取或者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而受贿的收受贿赂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索贿型受贿不以为他人谋利益为要件。最后,在经济受贿的场合,个人实施经济受贿行为的,要求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各人所有。而单位受贿的成立,虽没有强调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归属,但根据相关规定,这些回扣手续费必须归单位所有。本案中,该医院接受医药公司财物,并通过采购其产品为其谋取利益,属于单位受贿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院有关负责人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的原则,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不得以任何方式索要、摊派或者变相摊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有;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九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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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该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法。本法分责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