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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政策解读(七)

来源:   编辑:   发布时间:2015-10-10   点击量:   作者:

 医药公司药品中标,院长夫人成了股东

 

    新一轮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后,某医药公司经理王某找到某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希望医院能采购该公司中标的抗生素,并向任某暗示,事成之后,公司将赠送其1%的干股。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经任某帮忙,王某的愿望得以实现。王某也未食言,立即将该公司1 %的干股划到任某妻子名下。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干股受贿。王某将其医药公司1%的干股划到院长任某妻子的名下,系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干股的受贿。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它是指在公司的创设或者存续过程中,公司的设立人或者股东依照协议无偿赠与第三人的股份。其本身无可厚非,但一旦与权力结合,就成为“权力干股”,其实质是权钱交易,党政纪处分以及刑法所关注的也正是权力干股。权力干股构成受贿应当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一,干股型受贿的主体是党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可以成为干股型受贿的共犯或者共同违纪者。其二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股份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有为请托益的承诺或者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行为。其三,干股型受贿主观上是故意。其四,干股型受贿侵犯的客体是党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上的廉洁性。权力干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不出资金、不出技术、不参与公司管理。(2)不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不承担股东的法律责任,只享有公司收益的权利。(3)权力干股是一种新的贿赂方式,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其所追逐的利、益是干股带来的红利和其他财产性收益,本质是权钱交易,是腐败的一种表现形式。(4)作案手段更具隐蔽性、狡诈性和认定上的复杂性。(5)权力干股是非法的,不受党纪和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国有医院院长任某在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采购目录时,帮助某医药佘司王某,属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王某的公司中标,并且通过其妻收受了该公司1%的干股,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任某收受干股型受贿的责任。

法条连接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二、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提供的干股。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违纪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违纪数额。

六、……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七、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规定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

……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关于收受干股问题

    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入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接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七、关于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以本意见所列形式,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