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力资源部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6-28 点击量: 作者:
1、职工调动、中断劳动关系,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参保职工工作调动,其养老保险关系可以随同转移、接续;职工因上学、失业、患病等原因中断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职工再就业后,可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工作单位继续参保;中断劳动关系后灵活就业的,可以将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公共职介服务机构,以个人身份参保,中断前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与转移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通俗地讲:"无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转移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跨省转移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不仅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而且转移统筹基金。
职工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由参保单位、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2、 只要缴费满15年就可以不缴,领取养老金吗?
答: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年龄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缴费累计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如果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只是缴费累计年限满15年,是不能领取养老金的,但仍可继续按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为止。养老保险以公平与效益兼顾,权利与义务对等为原则,鼓励多缴费、长缴费。对于缴费累计满15年办理退休的,其基础养老金计发比例为15%,在此基础上每多缴满一年增发1个百分点,多缴多领,上不封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