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装修副院长私宅,不招标获得医院多项工程
某国有医院副院长周某(分管基建)购置了一处住宅,正当其为装修发愁时,一家建筑公司主动请缨,帮其设计图纸、选购材料,安排人员完成了新住宅的装修,装修费用共计10万元,而周某只象征性地支付了1万元装修款。在周某的帮忙下,日后这家建筑公司在未经招标情况下揽得了该院的多项修缮工程。
点评:本案中,某国有医院副院长周某(分管基建)的行为属于受贿。对于周某的定性,有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的错误认定。持此种观点的同志认为,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违反了《党纪处分条例》第72条的规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周某在自己住房装修过程中以象征性支付费用的方式接受他人财物,并为此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对方谋取利益,属于收受贿赂行为。其中差额部分应认定为受贿行为的实际数额,周某应当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实际上,周某的行为属于想象竟合的违纪。想象竞合的违纪,又称观念竞合的违纪,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违纪行为,但同时触犯两个以上违纪行为(错误)的状态。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的规定,想象竞合的违纪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违纪行为。这是想象竞合违纪的本质特点。第二,触犯了数个违纪(错误),而且这数个违纪(错误)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也就是说,一个行为可以适用不同的条文,但数个条文之间所规定的违纪(错误)之间不存在法规(条)竞舍的问题。第三,,在定性量纪时,对于想象竞合的违纪,应当按照“从一重违纪(错)”处罚的原则处理。据此,周某象征性地支付了1万元装修款,实际应支付装修费用共计10万元的行为,同时可以构成非法占有的错误和受贿错误,但是,按照“从一重错”处罚的原则,对周某应以受贿错误处理。对于本案,周某受到党纪处分,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