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院长收受医药公司购物卡
药品集中招标后,每种药品均有3家供应单位。某医药公司虽为中标企业,但医院(国有)未采购其销售的药品。为了能进入医院,该公司业务员找到分管药品的副院长常某,要求其给予关照,并暗示事成后将有所表示。于是,常某示意相关科室主任打报告,并经医院药事委员会讨论,该公司的产品顺利地进入医院。该公司经理送给常某价值8000元购物卡,以示感谢。
点评:
本案中,常某的行为是典型的受贿行为,而且属于“事后受贿”。受贿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犯,本质是以公权谋私利,即权钱交易。先收受他人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权钱交易;先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取财物,也属于权钱交易。公权与私利,孰先孰后,均不影响受贿的成立。常某身为某国有医院的副院长,明知利用自己职务便利,通过示意相关科室主任打报告,使某医药公司的产品顺利地进入医院,从而为对方谋取
了利益。事后接受对方送给的价值8000元的购物卡,具有权钱交易的受贿故意。常某身为某国有医院的副院长,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医药公司的财物,应当以受贿行为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制裁。
法律条款链接:
《廉政准则》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
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
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
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
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
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关于坚决纠正医药购销活动中不法行为的通知》
四、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帐外以所谓促销费、宣传费、开处方费、劳务费、境内外旅游等名义暗中给予对方回扣属行贿行为;医疗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索取、收受上述回扣属受贿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纪处分条例》
第八十五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