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手中的采购大权,某医院检验科主任丁某多次“关照”医疗器械公司销售代表,2年多来收受回扣26.3万元。“仗义”的他也不私吞这笔钱,而是全部放进了部门小金库,用来给科室人员发奖金。
今天,记者从法院了解到这起单位受贿案,这家医院检验科被罚款10万元,丁某则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2年多来
收受采购回扣26.3万元。
为人仗义,愿意替下属着想,今年38岁的丁某一直深受下属尊敬。不过,也因为过于替下属着想,丁某站上了被告席。
2007年,年仅31岁的丁某开始担任这家医院检验科主任。在丁某升任检验科主任的第4个年头,检验科的职工享受到了一个不错的福利,除了年底单位发的年终奖外,科室还私下给员工发放了一笔不菲的年度奖金。2年来,私下发“奖金”的事成了科室成员间秘而不宣的惯例。
2013年5月9日,这家医院其他相关人员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检察院查处,丁某主动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坦白了受贿情况,并上缴了科室小金库的违法所得。
原来,从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丁某在参与这家医院医用设备仪器、医学检测试剂的采购中,利用职务便利,“关照”多个公司的业务员,为此收取好处费26.3万元。
这笔钱丁某却没有私吞,而是存入了科室小金库,作为检验科内部人员奖金福利发放。
“收好处费不是为了牟私利”
因涉嫌单位受贿罪,这家医院检验科以及科室主任丁某均被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单位指派了诉讼代表人与丁某一起受审。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受贿26.3万元的犯罪事实,诉讼代表人和丁某均没有提出异议。
不过,丁某在法庭上解释,“收取好处费不是为了牟私利,而是为了给科室人员谋福利,请求法院轻判。”
丁某的辩护律师则称,“丁某没拿一分钱,这些钱全部用于科室人员的福利发放,社会危害性小。受贿金额不大,已全部主动退缴,而丁某是单位的技术骨干,是难得的专业人才,请求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判处:单位被罚10万,“仗义”主任获缓刑
区人民法院认为,这家医院检验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丁某系科室主管人员,其行为也构成了单位受贿罪。
同时,丁某是为科室人员谋福利的辩护意见得到法院认可。科室退缴了全部赃款,丁某认罪态度好,法院认为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认定这家医院检验科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10万元,26.3万元违法所得全部上缴国库。丁某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
律师说法:只要非法收取财物,就会被追责
律师安某介绍,单位受贿罪属于集体犯罪,有共享利益的特点,易构成利益同盟,比一般的受贿罪更加隐蔽,是滋生集体腐败的温床。
受“法不责众”观念的影响,一些单位的主管领导和负责人可能会认为,只要不是自己中饱私囊,为单位集体员工谋福利收受好处不会构成犯罪。
实际上,在目前的法律条件下,不管是为公还是为私,不管是否享受到受贿成果,“只要是涉嫌单位受贿罪,非法收取了财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情节严重,不仅单位会被追责,参与犯罪的主管人员也会被追责。”(来源:三湘华声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