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医院决定改建部分办公楼需要经费50万元,财务科在准备过程中发现资金缺口10万元,即将此情况向院长作了汇报,该院长组织医院班子进行了研究,决定从一笔财政专项资金(科研经费)中提出10万元,科目列为专家费、实验费等。财务科长按照上述决定安排了资金。
点评:本案属于典型的单位违纪,该国有医院构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所谓挪用专项资金错误是指,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其他用途的行为。从构成要件的角度分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个人不能构成挪用专项资金错误;主观方面理所当然是故意,而不可能是过失,即明知是财政资金或者用于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而希望这种用途变更的心理状态;从客观方面而言,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将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挪作了其他用途。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其他用途仍然是挪用的该单位使用,如果是给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使用,则构成挪用公款,而不是挪用专项资金的错误;挪用专项资金错误侵犯的客体是专项资金的专用性。就本案而言,该国有医院集体研究决定将10万元科研经费改变用途,用作改建部分办公楼,属于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
法条链接
《党纪处分条例》
第一百条 国家机关、国家拨给经费的团体和事业单位,挪用财政资金或者科研、教育、卫生、军工等专项资金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挪用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