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医院招收新职工,林某想让其子进该医院工作,便找到任该医院院长的老同学周某,请其帮忙,周某答应;并与人事科打招呼,要求给予‘关照”。人事科科长汪某心领神会,将医院考试的内容泄漏给了林某。林某之子顺利地通过了笔试、面试及实践操作考试,以“优异”的成绩被医院录取。出于感激,林某分别送给周某和汪某价值l万元和5000元的消费卡一张。
点评:周某和汪某收受他人财物,并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人事招聘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收受贿赂行为,但是两人在林某之子考试进入某国有医院工作过程中,将医院考试的内容泄露给林某,属于牵连的违纪。所谓牵连的违纪,是指违纪人出于一种违纪故意,追求一个违纪目的,但其实施违纪行为的方法手段或者结果又构成了其他的违纪行为,这种情况在法学理论上称之为“牵连行为”。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行为,除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之外,一般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按照其中处罚较重的一种罪名定罪量刑,这是因为牵连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各触犯之罪,有小于各罪之总和,根据主客观一致和罪行相适应的原则,一般应从一从重论处。同理,在纪律处分中,对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违纪行为也不应实行合并处理。对此,《党纪处分条例》第26条第一款规定,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责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在本案中,身为国有医院的院长周某和人事科长汪某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的行为,相比较而言,明显较轻,对于收受消费卡的行为,理所当然属于收受财物的行为,因此,对周某和汪某应该按受贿追究责任。
法条连接
《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第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规定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们财物,为他们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纪处分。